省物價局 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江蘇省計量檢定收費標準(2016年版)》的通知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各設區市、縣(市、區)物價局(發改委、發改局)、財政局:
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按照省政府《關于取消和暫停征收部分行政事業性經營服務性收費以及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5]119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2015年修正版)等規定,修訂形成了《江蘇省計量檢定收費標準(2016年版)》(詳見附件)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江蘇省境內計量檢定機構依法進行計量器具定期檢定時,其收費按照《江蘇省計量檢定收費標準(2016年版)》執行。
二、新增計量器具檢定頊目的收費標準,由計量檢定機構按照計量檢定成本,參照同類計量器具檢定收費標準測算,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報省價格、財政部門備案后試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后,省價格、財政部門納入全省計量檢定收費項目并制定正式收費標準。
三、各計量檢定機構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自覺規范收費行為。在檢定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妒∥飪r局、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和<江蘇省計量檢定收費規定>的通知》(蘇價費〔2005〕175號、蘇財綜〔200542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同意部分新增計量檢定收費備案的函》(蘇價費函〔2011]66號)同時廢止。
長度計量器具 | 電磁計量器具 | 光學計量器具 |
物理化學計量器具 | 力學計量器具 | 熱工計量器具 |
聲學計量器具 | 時間頻率計量器具 | 無線電計量器具 |
專業計量器具 |
江蘇省計量檢定收費規定
一、 經檢定的計量器具,無論合格與否,被檢定單位均應繳納檢定費。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由檢定機構進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費的,再次檢定不得收取檢定費;由 非檢定機構修理的,再次檢定的仍須按規定繳納檢定費。
二、 計量檢定機構凡執行強制檢定的,不得高于本標準;計量檢定機構(包括社會計量檢定機構)接受委托檢定的,收費標準可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 30%。
本規定的強制檢定范圍包括:
(一)國家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強制檢定目錄。
(二)各級計量檢定機構和社會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標準器具。
三、下列檢定行為不得收費:
(一)上級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抽查任務;
(二)由于檢定機構原因,損壞被檢單位的計量器具,修理后的再次檢定;
(三)檢定后未出具檢定證書、報告或檢定結果通知書的。
四、檢定機構未按檢定規程規定進行檢定的,不得按本收費標準收費。
五、計量器具強制檢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的檢定周期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現行計量檢定規程規定周期的高限(即最少檢測次數)執行。凡 連續兩個檢定周期計量器具主要計量性能指標合格率低于 95%或某臺(件)計量器具連續兩個檢定周期主要計量性能指標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權)計量檢定機構可以根據相關的規程,結合實際使用情況適當縮短其檢定 周期。對縮短后的檢定周期不得低于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的50%;縮短檢定周期的工作計量器具,若連續兩個檢定周期檢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 次檢定合格后,應當恢復到執行規程規定的檢定周期。調整檢定周期的,各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向省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六、根據實際需要實施現場檢定的,被檢單位應提供滿足檢定所需要的場所、環境條件、交通運輸工具、輔助人員等相關條件,并負擔檢定人員的差旅費、檢定 設備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及其他支出的有關費用(雙方可簽定相關協議)。集貿市場和餐飲業的計量檢定不得加收上述費用。
七、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不按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安排的周檢計劃檢定的,檢定機構在檢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 20%的檢定費。
八、已列入周期檢定計劃的計量器具,因檢定機構原因延誤當地計量行政部門規定的檢定期限,被檢單位有權要求重新安排檢定時間,并免繳部分或全部檢定費。
(一)拖延1-15個工作日免繳30%的檢定費;
(二)拖延16-25個工作日免繳50%的檢定費;
(三)拖延25個工作日以上免繳全部的檢定費;
(四)拖延70個工作日以上,按檢定收費標準的2倍賠償送檢單位。
需要修理的計量器具,修理時間由雙方協商,不受檢定期限及檢定周期限制。
檢定機構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檢定,經計量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屬實,不受以上有關規定限制,但應及時通知送檢單位。
九、被檢單位要求出具檢定規程規定以外的檢測數據,檢定機構可在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加收不超過 20%的檢定費。檢定規程以外的延伸服務,由雙方議定收費標準。
十、檢定收費中已包含檢定證書費。丟失檢定證書要求補發的,應書面提出申請并經原檢定機構核實后予以補發,補發證書手續費標準為每份 20元。
十一、被檢單位應自收到檢定機構繳費通知之日起 30日內繳納檢定費,并領取計量器具。逾期不領取者每日按檢定收費標準的2%加收保管費;超過60日每日按檢定收費標準的4%加收保管費;超過6個月不領 取者,按無主處理。
十二、仲裁檢定收費按不超過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 2倍收取。計量器具校準和測試費用由檢定機構和計量器具使用單位雙方協商議定。
十三、交由計量檢定機構進行修理的計量器具修理費標準,委托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省級計量檢定機構和社會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器具修理費參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無錫市物價局文件
(關于核定大型衡器檢衡車吊裝運輸等標準)
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法發(1991)323號文件和江蘇省物價局蘇價費字(1992)第138號文件精神,參考鄰近城市的做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大型衡器檢衡車吊裝運輸費等收費標準批復如下:
一、大型衡器檢衡車吊裝運輸費
根據大型衡器不同噸位的相應檢定規程,按每吊裝運輸5噸砝碼400元為基數,具體收費標準為:
衡器噸位 周期檢定時吊裝運輸費
5噸 400元/臺
10噸 400元/臺
15噸 800元/臺
20噸 800元/臺
30噸 1200元/臺
50噸 2000元/臺
路程按往返里程計,10公里之內不收運輸費,超過10公里部分按0.70元/噸公里計算收取運輸費。
修理檢定大型衡器使用大型衡器檢衡車吊裝運輸大質量砝碼,按大型衡器不同噸位的相應修理規程,每吊裝運輸5噸砝碼400元為基數,雙方協商收費。
二、砝碼租借費
非強制檢定標準砝碼,每噸每日不超過60元,500公斤起租,不足500公斤的按500公斤收費,運輸由借用單位自理,租借期內砝碼損壞、丟失由租借單位賠償。
無錫市計量測試院